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道安办”)制定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33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

省道安办


  2014年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28月至20157月)工作“攻坚年”,主要任务是:着力完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继续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进一步严格车辆、道路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增强农村客运保障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全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三年平均数(即201020112012年,下同)下降30%以上、比2013年下降10%,较大事故起数比三年平均数下降20%以上,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格局


  (一)持续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作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常态化、社会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本地区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目标及措施。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乡镇道路交通专职协管员和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员配置,确保基层道安组织“人员、经费、职责”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问责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及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严格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督促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道安办要强化督查落实,负责建立本地区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及第四季度月通报制度,对整治工作措施不落实或由此引发事故的,各级安办会同同级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道安办、安办、监察、综治办、文明办、效能办等部门)


  (四)总结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道安工作先进经验,表彰道安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坚持典型示范、榜样引领。(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完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建立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半年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安监、交通运输、住建、公安、重点办等部门)


  (二)全面完成纳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1118处整治任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预防办”)、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


  (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4处高速公路长下坡隐患路段的整治任务,完成泉南高速永春路段、福银高速尤溪路段安全预警系统建设。省道安办及省安监局负责定期督查,省道安办建立督查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道安办、国土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数字办、公安厅交警总队、预防办及相关的市、县人民政府,省高速公路公司)


  (四)全面完成国省道干线公路安保工程500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4500公里的建设任务,建成农村公路1600公里。健全普通公路(含城市道路)危桥排查及整改工作机制,完成220座危桥改造工程任务(其中普通公路危桥200座、城市道路危桥20座)。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分别负责建立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住建部门)


  (五)严格落实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继续抓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治计划。各级预防办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预防办)


  (六)全面排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红绿灯设置情况,年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加快推进在事故易发多发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及已呈街道化的国、省、县道路段设置中心隔离护栏、增设夜间照明装置等。(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等部门)


  三、从严落实综合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3456号),组织开展无牌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常态管控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


  (二)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12号)及全省渣土车综合整治泉州现场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渣土车(含砂石运输车)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县(含各类开发区)完成安全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源头规范管理。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厅等部门)


  (三)全面落实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及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机〔2013379号)要求,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强化多功能拖拉机管理。省农业厅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公安、经信、商务、工商、安监等部门)


  (四)全面落实《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和《福建省校车服务方案》(闽校车联席会议〔20131号)要求,组织开展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省教育厅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五)全面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公安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要求,省公安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强化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公安、经信、商务、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


  (六)全面开展旅游客车的安全整治行动,从20141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全面实行旅游包车业务的网上申请和办理,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旅游运输经营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部门)


  (七)健全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启动已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目前尚未建成的14个治超站建设;督促全省36个已启用的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到位,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重点路段巡查,强化高速公路入口及省际公路入口监管,加强货运源头管理,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治超办”)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治超办,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省高速公路公司)


  (八)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和销售。(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质监、经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


  (九)严格落实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加快整合驾驶人培训机构。各设区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通报本辖区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排序前3名(平潭综合实验区前1名)的驾驶培训机构,并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季度对事故发生率全省排序第1名的考试机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十)继续实施“道路客运安全年”,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摸清全省货运企业底数,督促货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内全省自有5辆以上货车的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率达到9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十一)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后驾驶、大型货车违法占道行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专业化水平,开展城市交通秩序整顿行动。(责任单位:各级公安部门)


  (十二)进一步完善漳州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加快南平市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考试中心建设,并在年底前建成投用。(责任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公安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十三)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止运行制度及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做好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服务、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省高速公路公司)


  (十四)落实客货运车辆、渣土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全省省(市)际班车、旅游客车、校车、出租车、危货车和渣土车的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农村客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教育、质监、渣土办等部门)


  (十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重点车辆摸排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重点车辆(客车、旅游车、校车、危货车、渣土车、低速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法车辆(非法载人、非法改装、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无牌无证、套牌假证)季度摸排工作机制。县级道安办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道安、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渣土办等部门)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惠民便民措施


  (一)细化落实省道安办、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道安办〔201398号)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客运运力,新增、更新农村客车500辆,建制村客车开通率达97%以上,增加到村班次,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落实农村出行安全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


  (二)细化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3456号),落实摩托车带牌销售、注册登记、驾驶证培训等惠民便民措施。(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管理、财政、国税等部门)


  (三)落实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各级农业部门将农用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列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推行拖拉机免费检验和拖拉机报废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


  (四)全面落实“流动车管所”等各项交通管理便民措施,在农村派出所及农机站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推行预约服务,方便农村群众办理挂牌、办证、年检、年审、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各级公安、农业、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五)推进报废汽车、报废拖拉机回收企业在县、乡镇等基层设点开展便民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级公安、农业等部门)


  (六)完成各市(县)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含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渣土消纳场的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查处并纠正随意变更地下停车场等停车设施用途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


  (七)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足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救效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调解等便民措施,在省内各主要城市加快建设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健全交通事故多元化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计、安监等部门)


  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22号),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宣传及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司法、新闻出版广电、安监等相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2013年福建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闽公综〔2013372号),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文明交通创建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文明办、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各设区市至少建设1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完善面向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短信发送平台。落实企业交通安全宣传主体责任,抓好重点人群和重点单位宣传教育。出租汽车公司、客货运公司、公交公司从业人员受教育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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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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