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413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寿政综〔2023〕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寿宁县境内农用地35.8037公顷(其中耕地8.66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水田0.8262公顷、园地0.5653公顷、林地0.8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南阳镇坝头村水田0.2120公顷、园地0.5778公顷、林地0.36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7公顷,赤陵洋村水田1.1345公顷、园地0.1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15公顷,花岭村水田0.8362公顷、园地1.2773公顷、林地2.22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5公顷,溪南村水田0.4538公顷、园地0.8123公顷、林地1.4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下房村水田4.6002公顷、旱地0.0055公顷、园地5.0015公顷、林地10.1139公顷、草地0.0590公顷、其他农用地1.5308公顷,秀洋村水田0.5250公顷、旱地0.0758公顷、园地0.3753公顷、林地0.4702公顷、草地0.0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2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803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寿宁新城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寿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寿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寿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