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茜洋水库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3〕411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安市茜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231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8.5783公顷(其中耕地0.0179公顷)、未利用地1.2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溪柄镇采花桥村水田0.0258公顷、林地7.2093公顷、草地0.0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7公顷,茜洋村水田0.0142公顷、旱地0.0005公顷、园地1.4330公顷、林地14.2052公顷、草地0.00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0308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4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水域21.0828公顷、其他土地3.584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151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茜洋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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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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