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
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泊位、
斗尾作业区7#泊位的通知

闽政文〔2023〕13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泉州港口岸斗尾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外走马埭作业区18#泊位、斗尾作业区7#泊位进行了验收,认为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经研究,同意启用泉州港口岸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泊位、斗尾作业区7#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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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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