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强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全省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23年各地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年度任务。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等三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关系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大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至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规范项目实施,严格全程监管,加强考核调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23年全省补充耕地面积4.5万亩中,4万亩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实,0.5万亩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落实;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1.15万亩中,0.9万亩由自然资源部门落实,0.25万亩由农业农村部门落实。

二、科学实施补充耕地。各地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统筹利用各类相关资金,通过科学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选址管理,确保补充耕地地块符合规定要求。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在实现良好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立地条件实施土地平整,将建设区域周边拟退果退林后恢复为耕地的地块、其他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新增和改造耕地应尽量利用剥离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推动提升耕地质量。

三、加强新增耕地管护。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建成后及时与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确保“六个严禁”、耕地“进出平衡”等要求落实到位。

四、严格任务考核奖惩。各地对新增耕地要按照规定严格核实认定,加快入库进度,做到“地、数、图”一致,对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确保位置准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超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旱地改水田,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省级奖补标准执行。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地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7日  

附件

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单位:万亩

 

  

  

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

 

其中:补充水田面积

福州市

0.42

0.21

0.11

厦门市

0.15

0.08

0.04

漳州市

0.72

0.36

0.19

泉州市

0.59

0.30

0.15

三明市

0.64

0.32

0.17

莆田市

0.17

0.09

0.04

南平市

0.77

0.38

0.19

龙岩市

0.47

0.24

0.12

宁德市

0.53

0.27

0.14

平潭综合实验区

0.04

0

0

 

4.50

2.2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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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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