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14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审批〈平潭综合实验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执行;特定水域环境功能类别,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特定Ⅱ、Ⅳ类环境功能类别水域划分表》(详见附件)执行;其他溪流、河段及湖库按Ⅲ类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各环境功能类别水域执行对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二、你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特定Ⅱ、Ⅳ类环境功能类别水域划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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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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